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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系长沙某渔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长沙某渔具公司系第21827460号图形商标、第51218909号“流光”商标的专用权人;刘某系名称为“浮漂(漂尾螺旋形)”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
2024年4月,长沙某渔具公司以岳阳某钓具公司擅自在网络商城店铺销售带有上述注册商标标志的浮漂商品,侵犯其商标权为由提起诉讼。该案一审判决被告岳阳某钓具公司支付长沙某渔具公司赔偿款,长沙某渔具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岳阳中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岳阳某钓具公司支付长沙某渔具公司5000元,下架案涉网店销售的浮漂。
2025年3月,刘某以岳阳某钓具公司在网络商城店铺销售的浮漂商品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为由,再次向岳阳中院提起诉讼。
岳阳某钓具公司抗辩称,其侵权行为已在前诉调解中一并处理,原告重复起诉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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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并未充分举证证明被诉侵权商品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同时强调,尽管两案的原告主体和权利类型不同,但被诉侵权行为均以同一浮漂商品为载体,且刘某作为公司唯一股东,与前案存在维权利益的同一性。被告通过销售同一商品所产生的侵权后果具有整体性,前案赔偿金额已涵盖了侵权行为可能涉及的全部损失。刘某将同一侵权行为拆分为不同案由分别诉讼,既增加了小微企业的诉累与经济负担,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不合理耗费。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以司法裁判为镜,折射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多重价值导向与法治意义。从市场主体行为规范层面看,经营者因销售同时涉及侵害他人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不仅陷入诉讼纷争,更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这为基层小微经济体按响警铃——在商品采购、销售全链条中,唯有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恪守尊重他人智力成果的底线,方能规避法律风险、维护自身商誉。
就权利人维权边界而言,权利人将同一侵权行为拆解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两个案件分别主张赔偿,实质上是对司法程序的“策略性滥用”,亦是对经营者日常经营的“重复性惊扰”,系对司法权威与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双重侵蚀”。这种拆分诉讼的行径,不仅造成司法资源在重复性争议中低效空转,还使小微市场主体陷入“一次侵权、多重追责”的困境,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消解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公信力。人民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系以“零容忍”的态度对“拆分诉讼”“重复维权”亮出红牌,通过司法裁判明确权利行使边界,让诉讼机制回归“明辨是非、定分止争”的本源。
同时,本案裁判结果深刻诠释了司法的衡平智慧:人民法院既以司法之力筑牢知识产权保护的法治屏障,激发市场创新活力,又通过否定不当维权行为,为小微经济体营造免受恶意诉讼干扰的稳定经营环境,在保护创新与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间实现动态平衡,为构建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注入司法能量,推动形成创新驱动与良性竞争互促共进的市场生态。